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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外交人员自带车[118105]

问题编号:[118105]

问题标题:外交人员自带车

问题内容:我是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前些天刚刚通过北京一家代理公司,北京中企诚谊,办理完自带车通关及各种手续,但是由于过段时间还要出国,所以车辆基本要闲置了,所以想问一下海关对外交人员自带车的监管期限及解除监管需要的材料,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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