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3645]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货物的弃货和拍卖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我们是船公司。目前,我们承运的一票进口货物到达上海港已经将近6个月了,收货人一直未办理进口提货手续。现在收发货人都表示要求弃货委托船公司代为处理。我们想咨询一下,针对这种情况,弃货是否一定需要原收货人办理,还是船公司也可以向海关申请。另,我司希望海关能够安排这批货物的拍卖,请告知如何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由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进境并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前款所列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本条第一款所列货物,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另,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感谢您对上海海关查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