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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税税费计征问题[167066]

问题编号:[167066]


问题标题:关于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税税费计征问题的咨询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关员:我想咨询一下:2009年1月1日后向海关申请备案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征免:特案)如果在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补税,那么请问在通关时原本是零关税的商品是否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另外对于非零关税的商品提前解除监管补税是如何计征关税和增值税的?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的不作价设备在当时进口时已经征过增值税,在监管年限内申请解除监管补税,按折旧后的价格计征关税和关税对应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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