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385]
问题标题:球具税率
问题内容:1。按海关有关规定税率似乎有完税价格30%和按每支杆240元(800*30%)两种解释,对此很疑惑。希望能给予解释已知道今后可能的采购。以八支铁杆200美圆(价格170+运费30)为例,在考虑免除500元人民币税款的条件下分别免征税款和缴纳1420元。相差较大且按后者理解关税超过商品价值本身,似乎不尽合理。具体如何执行? 2。铁杆一套为8-9支(不同角度),是球具构成的一部分并不可拆分销售。海关可否质疑超过个人使用合理数量?此外高尔夫球已经作为奥运会项目,我们仍征收高关税有无调整税率的可能?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规定,所寄高尔夫球杆应缴税款为单位(实际根数)*完税价格(800元)*进口税率30%-500。由于上述规定中行邮税的完税价格是固定的完税价格800元,因此并不存在两种解释。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相关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因此超过800或1000元限值的物品原则上是禁止进境的。但您所述的球杆一套不可拆分销售,因此按上述规定属于单件不可拆分的合理自用范围,海关从宽验放即允许按根征收关税进境。由于我关没有制定、修改关税的权力,且未接到调整税率的通知,因此仍按现有规定依法征税。在实际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时,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实际报验状态,以口岸海关和主管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