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417]
问题标题:驻外人员车辆带回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天津海关官员您好: 我是驻外使馆外交官,由于今年6月即将任满回国,从欧洲定购自用车新车一辆,由于车厂告知因生产线繁忙,我的车可能到11月才能交付,再加上海运一个月,车辆大概今年12月或者2011年1月才能到达国内港口。定金已付,无法退回。由于海关规定驻外人员回国半年内必须向主管海关提出车辆带回申请。像我这种情况,可能回国半年多了,车辆还没运到中国,该如何解决申报及清关问题?如果超出半年提出申请,海关还受理吗?急切盼望着您的解答。非常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 参阅文件:海关总署2005年第41号公告(公告〔2005〕0041) 请您向您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咨询办理审批手续。 如您国内居住地在天津,请您拨打电话022-24538060,办公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咨询办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