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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不一致[124658]

问题编号:[124658]

问题标题: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不一致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30万美元,企业类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现因停产两年后准备复生产,但目前暂无生产设备(未取得生产能力证明)。咨询以下问题: 1、如果接到订单料件总值约300万美元,打算要以我司名义申请一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经营单位为我司,加工企业为另一家外资企业(有生产能力证明),可以操作吗? 2、如果可以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你好,1、可以申请办理以你司为经营单位,加工企业为其他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金额没有限制。2、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副本一式两份;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加工合同备案料件成品归类申报表》;特殊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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