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转关货物系指:
(一) 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境内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 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三) 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需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下列限制转关商品外,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限制转关商品为:
(一)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
(二)消耗臭氧层物资、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等;
(三)动物废料、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机电、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
(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的商品。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 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二) 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三) 以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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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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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进口转关:按转关方式分,办事程序如下:
(一)提前报关:
第一步: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先向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第二步: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验放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或《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监管簿》(以下简称《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提货单。
(二)直转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下列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三)中转由运输工具代理人持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3、进口中转货物的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以 空运方式进境的中转货物,提交联程运单。
出口转关按转关方式分,办事程序如下:
(一)提前报关
第一步: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
第二步:在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后,持以下单证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第三步: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和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二) 中转
第一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第二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下列单证,办理转关手续:
1、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2、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
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第三步:出境地海关验核上述单证,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办理中转货物的出 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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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义务(一)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二)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 的监管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应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监管。
(三)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可开拆、提取、交 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四)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更换运输 工具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五)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 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运赋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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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义务(一)指运地海关和启运地海关负责对进口转关货物和出口转关货物的申请进行审核;
(二)入出境地海关负责审单、放行、核销等相应操作;
(三)对经公路运输转关货物的运输工具、设备施加海关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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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南京海关机场办事处、现场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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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本关区内转入、转出地海关自接受申请后,情况正常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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