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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

 [编号:57598] 专利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

 问:您好。某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侵犯了我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经我司申请和海关调查后,海关没收了该批货物。鉴于货物的质量还算不错,我司向海关咨询回购这批货物的可能性,但海关却说货物的性质不适合卖给专利权人,只能予以销毁。请问一下,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回购海关没收的侵犯我司的专利权的货物?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海关选择处置侵权货物的方式应有一定次序,海关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选择是优于销毁的。如果贵司有收购意愿,海关还没有和贵司商谈转让价格就直接说要进行销毁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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