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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外国人清关对居留许可的要求

问题编号:[107627]

问题标题:外国人清关对居留许可的要求

问题内容:您好,外国人来中国就业时,把国外的行李用品运到中国需要有一年或以上居留许可。我想咨询一下所谓的一年或以上居留许可是指颁发日期和有效期之间要间隔一年以上吗?比如我9月11号去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按照公安局的要求一年的居留许可有效期只能到2010年9月10号,但是颁发日期又写的是2009年9月14号,这样的居留许可可以算一年的居留许可吗,可以用来清关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第116号令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可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境自用物品。对非居民长期旅客的解释是: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若您有特殊情况,且仅进口个人自用物品(不含机动车辆),可由本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本人证件及其他文件要求的单证,海关可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酌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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