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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有关开设分厂事宜

问题编号:[111040]

问题标题:有关开设分厂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如果来料加工厂需在内地开设分厂,用同一抬头可以吗?在同一抬头的情况下如果有部分设备移动可以直接调过去吗?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可以。按照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的有关规定,如原不作价设备需调运到内地企业的,可办理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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