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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转关滞报金[150518]

问题编号:[150518]
问题标题:转关滞报金
问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我的问题是(1)转关运输货物是否只征收一次滞报金,依据是“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2)转关运输货物不是都只能在指运地申报的吗?怎么会有在进境地申报的情况?(3)如果我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二十日,且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请问,我需要缴纳滞报金吗?应该不用吧,因为我是在指运地申报的,也是在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报了关。非常感谢贵关百忙中答复。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办理转关申报手续,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征收转关环节滞报金;在指运地办理报关申报手续时,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征收滞报金。所以在进境地和指运地都有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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