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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变更法人,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150411]

问题编号:[150411]
问题标题:变更法人,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变更了法人,注册地址以及注册资本。请问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另外需在营业执照批准变更后30日内变更,是指30个工作日还是30天?超期未变更是否有处罚?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 你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变更需提交的资料:(一)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拱北海关网上下载);(二)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此表背面需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名后双面复印);(三)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 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 已变更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公安局核发的报关专用章印章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红色印模,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凡涉及以上证件证面内容变更的,企业均须在办理完相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涉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二份);(八)工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变更批文原件二套及复印件一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以上所指复印件,海关验核原件,收取复印件)。二、30日是指自然日,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超期未变更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办理机构及咨询电话:珠海—广东省珠海市侨光路5号海关华策会议中心六楼注册厅,联系电话:0756-8164501;中山—中山市中山五路十五号石岐办业务大厅一、二、三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866634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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