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企业新厂企业旧厂地址变更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市北区的企业,归属海关为大港海关,现在我们在市北区另一个地方的新厂7月份投产(新厂在市北区A街道;旧厂在市北区B街道),老厂将逐渐关闭,由于企业从旧厂搬到新厂需要逐步进行,因此老厂预计得9月份才能完全关闭,从7月到9月这3个月期间,新旧厂将同时运行,从而导致加工贸易业务将同时在新旧工厂同时进行。我们现在手头有1本来料加工手册(经营单位和生产单位地址都为老厂地址),问题:为了在这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违反海关的相关法规(尤其加工贸易方面的)我们想向海关企管科申请将我们的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地址新厂和旧厂地址都加上,请问可以不?或者我们应该做哪些工作,才能不违反海关相关规定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规定,企业若因改制、迁址或加工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原因,向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编码,但注册登记编码因故不能立即注销的,海关可允许2个注册登记编码在3个月内同时运行。但不得在原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应当立即将原注册登记编码注销。你司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2个编码同时运行,待手册执行完毕,将旧编码注销。具体请直接与大港海关企业管理科联系办理,0532-82955112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