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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关于转口贸易原产地证明享受其优惠税率问题[192594]

 问题编号:[192594]

 问题标题:关于转口贸易原产地证明享受其优惠税率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汕头海关:您好,有一批货物原产地为马来西亚,我司通过第三方贸易商(香港的一公司)购买货物到国内,香港公司为了保护商业信息,重新做了一份转口贸易原产地证明,请问凭香港公司的转口贸易原产地证明能享受其优惠税率吗???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 你好,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总署令181)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香港公司的转口贸易原产地证明不能作为享受优惠税率的证明文书。具体业务请到现场海关办理并以现场海关办理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总署令181)第十条第二款内容: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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