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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退运货物问题[192490]

 问题编号:[192490]

 问题标题:退运货物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我司10月份有一批价值44万美元出口至美国的货物,因品质不良的问题要退运回来更换与原货物相同品质合格的货物,打算退运进境时填报“其他” 复出口填报“无代价抵偿”的监管方式。 请问原货物退运进境时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更换后的货物限什么时候复出口呢?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第三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应向海关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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