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2763]
问题标题:关于旧机电进口的申报价格
问题内容:广州海关,您好!我司计划从美国进口一套旧机电设备,自用。由于发货方与我司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发货方免费赠送此设备给我司,不收外汇。我司计划以发货方购买此设备的价格,按此设备的实际使用时间和使用寿命进行折价,使用折价后的价格进行进口申报。可是由于此设备已经使用4年,发货方没有办法找到购买时的合同或发票作为价格凭证,只是找到与此设备型号相同、采购时间相近的另一张发票。请问,我司是否可以根据此发票的价格,按所进口的设备的实际使用时间和使用寿命进行折价,使用折价后的价格进行进口申报呢?谢谢! 此致敬礼!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CGCimport: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到,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对于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货物(如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赠送属于不存在成交价格的一种情形,因此贵司不能将“与此设备型号相同、采购时间相近的另一张发票”的价格作为申报价格的基础,折旧后向海关申报。建议贵司在进口该赠送货物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规定,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后,根据磋商的价格进行缴纳税款。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实际通关以现场海关审核为准。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惰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