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299]
问题标题:資訊拍賣貨載後續費用事宜
问题内容:提单号:0392A11510 货物品名:味精 1X20SD, 船公司:万海航运,仓库:润海库,此票貨載的拍卖信息是《青岛海关2013年第37期罚没财物拍卖信息(黄岛10.25)》台帐编号:2013-072,起拍价201000/宗,拍卖行:奥克森, 此票货已经成功经贵关拍卖,想諮詢贵关对于此类有实际收入的拍卖货物,拍卖后的盈馀所得是否可以抵扣码头及仓库产生的费用?作为受损方,特此询问,盼复!感谢!李峰 TEL: 18661764370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对青岛海关工作的规定和支持。《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具体情况因你司未提供详情,网上不便答复,建议你直接咨询黄岛海关罚没财物管理科。黄岛海关总机86987777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