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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海关总署第220号令第七条条款的疑问[194432]

 问题编号:[194432]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第220号令第七条条款的疑问

 问题内容:目前,怎么出现两个版本的署令2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两个版本的区别在于第七条的“对于报关人员的操作或者书写失误,海关依照报关记分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的字样,请问,为何出现两个版本?那个准确?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220号) 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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