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4.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按货物离岸价格的0.5‰计征;
5.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6.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