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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143634]

问题编号:[143634]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问题内容:关员您好!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在2007年进口一批减免税设备,当时是以先征后退进口(现尚未退税),问:如现提前解除监管,是否还需重新缴纳税款,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报关员考试报名

答: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如果减免税货物是以先征后返形式进口,并且尚未退税,减免税申请人不需补缴税款,持书面申请和办理减免税审批时的有关资料到货物主管地海关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需提交许可证件的应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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