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3784]
问题标题:关于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问题咨询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您好!针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第二条、第(一)点中的“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的具体理解:如果经海关审核符合“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是不是企业内部的ERP/SAP系统能够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具体的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不用分开存放,还是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也必须分开存放、标识。或者是其它的理解意思?请领导给予解读指导,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保税物料必须与非保税物料分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