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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归并关系

问题编号:[176978]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归并关系及账册是否需要珠海外经贸部门的审批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使用电子账册备案。最近接主管海关通知说对于电子账册的归并关系或账册的审批需要先取得外经贸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递交海关后,海关才会审批我司通过网络发送给海关的归并关系或账册。但我司已咨询外经贸部门,回复说只审批我司的经营范围。请问我司该如何操作?海关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要求按此办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规定,联网企业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需对电子账册的经营范围、有效期、进出口总金额等内容进行变更的,主管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变更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贵公司的变更内容若属于上述范围,则需凭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证办理账册的变更审批手续;若贵公司发送的仅为电子账册的归并关系审核,则无需办理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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