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个人邮递印刷品、音像制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谓印刷品系指用机械或照明方法使用锌板、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抄本、复印件等。所谓音像制品系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注意: 1、以下情况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我国宪法、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独"等;
(2)含有淫秽、色情、迷信、凶杀、暴力以及其它有害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内容;
(3)超过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及散发性的宗教印刷品、音像制品。
2、以下情况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属禁止进境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或文件、资料标明"内部交流"、"内部参阅"的,或供高校内部使用参考的,包括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3)国家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印刷品,包括国内原始版本的地方志、家谱、族谱;
(4)国内非法出版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的。国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邮寄上述禁止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除中央宣传部门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列明严禁以及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外,须交验上述部门主管司(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机构出具的进口证明;进口大宗宗教印刷品,需交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进口证明。
因工作、学习需要,邮寄出境上述"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出版物或高校印发的内部教材和学习资料,需交验出版单位或所在学校的证明;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与境外团体交换家族谱复制件、邮寄出境国家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印刷品,应交验家族谱档案对外协调小组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出境证明。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保密局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等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
四、办事准备 因工作、学习需要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交验相应主管机构、部门的进出境许可证明。
五、办事机构义务
对没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邮寄给收寄件人。
六、办事程序
进境
进境印刷品、音像制品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对无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2、对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没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件或单独邮寄给邮件收件人;
3、对无违禁内容但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在邮件封套上加盖"不准进口"印章,予以退运;
4、对需要凭有关许可证件验放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通知收件人提交有关证件;
5、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
收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对需提供有效证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收件人应向海关交验有关进境许可证件后领取邮件。
出境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交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在邮筒投寄印刷品。邮件汇总并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对无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放行,交邮局投递。
2、对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没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随邮件或单独邮寄给邮件寄件人;
3、对无违禁内容但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在邮件封套上加盖"不准出口"印章,予以退还;
4、对需要凭有关许可证件验放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通知寄件人提交有关证件;
5、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面洽当事人的,发出面洽通知书。
寄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持凭面洽通知,到海关指定地点面洽。对需提供有效证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收件人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境许可证件后放行。
七、办事时限 正常情况下自海关监管开始3个工作日办结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