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从韩国向北京EMS韩国化妆品收税问题咨询
问题编号:[98796]
问题标题:从韩国向北京EMS韩国化妆品收税问题咨询(续)
问题内容:您好,非常感谢您上次热心的解释,我还有三个问题想继续和您确认:1)化妆品根据价值1000元作为出入境的标准,那这个价值一千元以什么为标准呢?怎样决定这个化妆品的价值是1000元呢?谢谢。2)以1000为出入境标准,500元免税,那剩下的500元税率按照多少计算呢?3)如果我确实有需要超过1000元价值的化妆品,朋友分次给我国际EMS,那么同个收货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到国际化妆品的次数有无限制呢?如有限制次数多少?谢谢,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
(1)化妆品的具体征税标准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对于完税价表中没有具体列名的物品,海关依据以下原则估价:
1.香港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
2.无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参考国内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并减除30%。也可参考有关物品发票价格估价,如有关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按上述参考价格另行估定,并向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估价依据。
(2),进境物品限值人民币1000元,进口物品需征收关税,免税额为500元人民币,超出的仅征收超出部分,化妆品的税率为50%.
(3)对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