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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海关查验关于唛头的要求[190810]

 问题编号:[190810]

 问题标题:海关查验关于唛头的要求

 问题内容:最近在海关化工品查验中遇到一些问题,海关现在经常会开出的一个布控理由为核准成分。 要完成该布控理由,查验官员在现场操作中需要看到包装物唛头上显示的成本标识和我们申报要素相吻合后,才能予以放行,否则会做无法判定处理,然后一种就是直接开取样化验核准成分,一种就是暂扣,移送通关科处理。 例如: 产品:101胶水, 主要成份:氯丁橡胶xx%+ 酚醛树脂xx% 产品: R404A(混合制冷剂), 主要成分:4%四氟乙烷+52%三氟乙烷+44%五氟乙烷 上述产品在出口的时候 大部分客人在唛头上只显示产品名,而忽略了成分的描述,如果遭遇海关查验的布控理由是“核准成分”的话,那基本上现场海关是不会做放行处理的。 请问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出口企业该怎么办?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建议贵司在唛头与申报符合的基础上,向相关查验部门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补充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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