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2616]
问题标题:假公章
问题内容:如果企业最近几年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进出口业务,在办理时盖得都是假公章(私刻),而不是公安部门备案的真公章,请问这种行为怎样定性?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5〕第1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第18号的相关规定,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编号。鉴于你司提供情况不明确,建议直接致电0532-8295552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