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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中国东盟协议原产地证[173633]

问题编号:[173633]


问题标题:中国东盟协议-原产地证


问题内容:我司客户进口印度尼西亚产“脂肪醇聚氧乙烯醚”(34021300.90),印尼官方签发的FORM E原产地证书上的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为中间商-台湾公司的名称地址,最终收货人为国内公司,客户能提供整个贸易流程文件。用此原产地证报关,能否享受“中国东盟协议”的协定税率?盼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所询货物请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全程联运提单以及合同、发票等整个贸易流程的单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199号)的规定,由进口地申报海关根据单证材料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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