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7683]
问题标题:跨境人民币结算报关的问题!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为加工区企业,用自己的贸易公司从国内采购货物报入设备账册(区内企业报进、区外企业报出),区外企业是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单位,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出口报关时可以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 请问:这种出口报关在报关单申报时有什么特殊要求吗?如不打核销单号在电脑申报时会不会自动退单呢?是不是币制申报为‘人民币’,海关电脑默认为可以不用申报核销单号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申报时,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