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4111] 问题标题:外发加的承揽企业是否必须经海关注册?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一间生产塑料玩具的A类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我公司拟将部份料件外发加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请问:1、向海关申请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必须经海关注册,取得海关注册编号吗?因为承揽企业一直没从事过出口业务,对它而言,没有必要到海关注册。 2、承揽企业有这个生产能力,但因它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就没有外经贸部门开具的《生产能力证明书》怎么办?可以由外发加工的经营企业(即我公司)盖章证明其具有这个生产能力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第51号第三条规定,应按照“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2、承揽企业可由外发加工的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