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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请对2011年第3号联合公告及附件,提供帮助查阅意见

问题编号:[184885] 问题标题:对问题编号[184860]的补充问题和建议 问题内容:今日上午,我公司人员向贵关咨询了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联合公告及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请海关提供帮助查阅意见的问题,贵关回复称海关未收到所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联合公告及其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仅收阅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2010年第5号联合公告及其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后我公司再次核实上述文号,确认我们所说的文号没有错误,而且根据2011年第3号联合公告(自2012.1.1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号公告,贵关所说的2010年第5号联合公告目前已废止,为了贵关的监管的效力/严肃性/准确性,请贵关核实并纠正执法错误. 再次,烦请对2011年第3号联合公告及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提供帮助.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贵公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监督。经与国家濒管办合肥办事处(电话0531—88557710)确认,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联合公告及其附件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确已作废,现行有效文件为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2年第3号公告其所附商品目录。在此,谨对工作人员的疏漏以及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经核实,青岛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2012年第3号联合公告及其所附商品目录。根据国家濒管办合肥办事处反馈,你司可登录国家濒管办官方网站www.cites.gov.cn右侧的“动植物商品目录”进行浏览查询。此外,最新公告及目录相应规定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已由海关总署统一维护到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青岛海关根据上述通关参数实施监管作业,不存在具体执法错误的问题。海关实际监管中,如果您发现具体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要求与正在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不符之处的,可拨打0532-82955261或0532-12360反映,以便青岛海关能及时反馈海关总署,以确保该参数库的准确性。如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有疑问,你司可直接与国家濒管办合肥办事处0531—88557710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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