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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货物退换货[145402]

问题编号:[145402]

问题标题:进口货物退换货

问题内容:你好! 我司几个合同号分批不同时间用代理公司从台湾进口LED(货物名称),退换货货物总价值RMB61万,现这几个合同中都有一部分因质量原因我司要和台湾公司退货并换货,请问应该如何操作退货和换货的进出口流程(注,现我司也有进出口经营权了),能否尽可能详细些,因是第一次办理进口货物的退换货。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根据贵公司所询情况,可适用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无代价抵偿货物(简称“无代价抵偿”,监管方式代码“3100”)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监管代码“9900”)。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下列单证:(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因原进口货物短少的不需提交;(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5)海关认为需要时,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三、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须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2)进口货物因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出口退换货物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其他”(9900),“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原进口报关单号;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无代价抵偿”(3100),“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退运货物出口报关单号。(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以现场海关执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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