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4194]
问题标题:暂时进口货物的咨询
问题内容:我司欲向日本厂商暂时进口1台络筒机,半年后还要归还给对方,但不是复出口到日本,厂商要求机器先从我司直接出口到巴塞罗那参加展览。问题:1.是否可以以暂时进出口货物方式进出口? 2.期限是否是6个月?交保证金形式?6个月是指交保证金到退保证金的时间? 3.进口时是否还需要O证? 4.不是复出口到日本的话可以吗?需要什么另外的手续?急盼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货样;(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2.《办法》第七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办法》第八条规定,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3.《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