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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分公司开展加工贸易能否沿用总公司的手册管理模式[145700]

问题编号:[145700]

问题标题:分公司开展加工贸易能否沿用总公司的手册管理模式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海关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海关AA类企业,现异地分公司开展加工贸易能否同样享受联网监管的政策?实行月度补税?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署令150号及海关总署2007年1号公告有关规定:“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在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联网监管进行前置审批的基础上,主管海关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联网监管条件进行审核。”“主管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为基础,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网监管的模式。”“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可以按照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请你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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