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9631]
问题标题:无纸化手册的有效期
问题内容:您好!我企业有本手册在企业终端安装的QUICKPASS系统里显示有效期是2010-11-25,但海关系统里却显示2010-11-15。因此在2010-11-18到海关报核时,海关官员说超期了,不能核销。还要征收我企业目前使用的手册的保证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195号)第三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