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4869]
问题标题:关于改单及退税政策的咨询
问题内容:我公司一直进口的无接头电线,由于税号发生变更,需向海关申请改单退税。在办理退税的过程中,对于改单及退税的相关政策,我公司与主管海关产生如下分歧:主管海关意见:按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企业应先申请修改报关单,只有等报关单修改完毕后,方可提交退税申请,且在报关单修改完成之前,企业不能提交退税申请。海关以正式受理退税申请之日开始倒推一年,作为退税的起止时间点。企业意见:企业有权同时提交改单申请及退税申请,且应以企业提交申请当日开始倒推一年,作为退税起止时间。因为海关在受理改单及退税申请过程中,需要时间审核确认及至最后操作完成,耗时比较长。如果在改单完成后再提交退税申请,至海关正式受理,则会大大影响企业退税额。请问:1、改单申请和退税申请是否能同时提交? 2、退税倒推起点时间,到底是以改单申请时间,还是以退税申请时间,或是以海关正式受理退税申请时间为准?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第124号令)第六十条及第六十六条规定,应以海关正式收到企业书面退税申请之日作为退税倒推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