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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消耗性物料”管理[155571]

问题编号:[155571]

问题标题:“消耗性物料”管理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您好!请教问题如下,烦请百忙中给予指导。 1.“消耗性物料”与“非消耗性物料”的本质区别就是:该物料是否有物化到成品中。如完全没有物化到成品中的属“消耗性物料”,部分或全部物化到成品中的即“非消耗性物料”,这样理解正确吗?请指导。 2.外资加工贸易项下,对部分或全部物化到成品中的辅料、助剂等是否都纳入单耗管理,可以保税备案?以上,烦请您在百忙之中尽早给予指导!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海关按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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