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关于补交关税的问题
问题标题:关于补交关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下缴纳关税的问题:A企业向银行(香港境内的)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把从境外(如日本)购买的设备运往内地的B企业,现租赁期满,银行需收回这部分设备,但了解到这部分设备运往内地时有拖欠关税的现象,现在设备要出境请问之前的关税如何补交?这种情况(融资租赁)下设备出境要如何缴纳关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所询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管理规定较多,建议持详细资料向货物原进口地口岸海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