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广州海关:关于补交关税的问题

广州海关:关于补交关税的问题

问题标题:关于补交关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下缴纳关税的问题:A企业向银行(香港境内的)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把从境外(如日本)购买的设备运往内地的B企业,现租赁期满,银行需收回这部分设备,但了解到这部分设备运往内地时有拖欠关税的现象,现在设备要出境请问之前的关税如何补交?这种情况(融资租赁)下设备出境要如何缴纳关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所询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管理规定较多,建议持详细资料向货物原进口地口岸海关咨询。


上一篇:厦门海关:品名一样的可以合并意向申报吗?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