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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原进口货物的零件可否无代价抵偿[158806]

问题编号:[158806]

问题标题:原进口货物的零件可否无代价抵偿

问题内容:您好,原进口货物是switching cabinet开关箱(原进口报关单上品名是开关箱), 半导体模块是开关箱的零件,现客户认为我司的半导体模块有质量问题,要求退回国外并且要求我司国外方提供一批新的模块。 请问新的模块(原进口货物的零件)可否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免税进口)?该怎么操作?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报关员考试网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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