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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出料加工划分[136098]

问题编号:[136098]

问题标题:出料加工划分

问题内容:非常感谢您及时的答复。可否再请您明确一下,钢板加工成钢管进口,是否属于出料加工?因为对照概念,钢板可以认为是钢管的原料或半成品,由境外加工商加工成钢管成品,再复运进口。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按照海关相关规定:1.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对国内具有生产能力的出料加工,经贸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海关不予备案。2.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3。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六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经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实际通关时,以现场海关解释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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