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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关于企业设备减免税问题[111547]

问题编号:[111547]

问题标题:关于企业设备减免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1995年前成立的外资企业,企业产品出口,有做加工贸易。企业章程有注明产品百分之八十出口,百分之二十内销。2006进口一批设备,取得了征免税证明,审批依据是署税[1997]1062号文。现在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定单减少,现在已经不做加工贸易;同时考虑国内市场的需求有打算产品内销,请问现在做内销设备是否需要补税或者需要办理何种手续?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如贵公司申请减免税时是引用产品百分百外销条目,转为内销需办理补税手续,所需材料详见网站下载中心;其他情况申请获得的减免税优惠,发生内销时不需办理补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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