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3433]
问题标题: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行业范围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 您好! 我们是一家飞机生产制造企业。有一个问题咨询您: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对产自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具体规定有一条如下: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 关于此条我们一直有个疑问,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0号 明确提出反倾销锁定紧固件主要用途范围有: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以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我们企业属航空制造业,是生产民用飞机的,飞机制造装配所进口的产自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是否属于上述反倾销范畴?还清老师给予明确答复。 在此恭候您的回复。谢谢1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报关员培训答:您好,海关总署2010年第38号公告,规定的排除反倾销措施范围是:“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对进口欧盟原产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碳钢紧固件,经营单位应提交该紧固件适用的“民航维修用技术手册”/“民航维修用技术手册清单”相关页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通关时根据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