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4084]
问题标题:境内货源地改单
问题内容:我公司有几张单子是3月份从上海外港海关出口的,报关是由上海航交所报的。在报关时我司将境内货源地写错了,在退税时国税要求要将境内货源地更正后才能退税。但是我咨询货代时,货代说航交所在4月15日出通知,从16日开始要求更改境内货源地的单子须符合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在出口日期之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求每一单发票都在出口日期之前有一定的困难。因为退税要求名称、数量都需要与出口时一样,而且对方工厂有时候财务不在,或者其他原因也有可能无法在出口日期之前开具发票。请问海关有发这个规定吗?而且4月15日出通知,说16日开始就不能改了,连一点转圜的余地也没有。一般出口到拿到海关退单都要1个多月,就算我3月份时就知道错了,但是要等海关的退单也要到4月多了,也超过4月15日这个期限了。是不是也不能改了呢?
报关员考试报名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格式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海关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其他相关规定请参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