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9868]
问题标题:有关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形式,原进口货物的处理
问题内容:尊敬的广州海关: 我司以一般贸易征税形式进口了一批车灯灯具,货物回到我司后,我司发现其中部分灯具质量有问题。经与发货方联系,发货方同意补发合极品予我司。但发货方不愿意接收原来的不合极品。 我司拟对发货方补过来的合格货物,以无代价抵偿货物形式进行报关(货物还未进口)。按海关法,原不合格产品有三种处理形式: 1.不及格货物退出境外。 2.不及格货物交海关处理,海关出具相应的单据,以便收货人以无代价抵偿货物形式进口补过来的合格品时使用。 3.经海关同意,收货人对不合格品进行销毁处理,海关同样出具相应的单据,供以后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使用。 我司想以第2或第3种形式处理不及格货品,经咨询番禺海关,其只同意按第1种形式处理。请问可否以第2或第3形式处理?手续该如何办? 谢谢! 钟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guangzhoukoito: 您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你公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二十九条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第三十五条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