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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进口商品退运退税问题[118850]

问题编号:[118850]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商品退运退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在2008年2月进口了一批设备(LED显示板),但由于质量问题于2009年3月退回到国外厂家维修,签订了返修协议,期限为6个月。但过了6个月,厂家仍没能把货发给我们,我公司想终止合同。不知道当初进口时交的增值税能不能办理退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但对于您这种情况,出境时应该是以修理物品申报的,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如果您想中止合同使该货物不复运进境,并享受退税政策,应向海关申请,并涉及到相关报关单据的修改,建议您同现场海关联系解决,以其解释和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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