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500]
问题标题:出境货物修理和修理好后的货物复运进境
问题内容:我司今年2月初一般贸易从日本进境一整套新注拉吹模具,其中有部分组成部分需要出境(到日本)修理, 根据保修协议,现在是处在保修期的,也写明了本次修理是不收修理费的,在日本国内发生的物流费用也由日本方承担。在日本修理只需要5个工作日的时间, 我的提问是: 1. 修理好后的东西复运进境时,之前出境修理报关的出口报关单要用正本的吗? 企业录入时的留底联可以吗? 如果不可以,我觉得逻辑上有欠缺, 因为海关退单是有时间周期的,如果企业很急,那岂不是没法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啦? 2. 修理好后的东西复运进境时,因为是免费修理的,也有协议可以证明的,是可以 免修理部分的税金的吧。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原出口报关单是指应企业申请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盖有海关验讫章)。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可向有关进出境地海关说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海关以修理费及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境修理货物的完税价格,即使境内企业无需支付相关费用,也应由外方提供相关成本和费用说明予以计税,不可免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