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航空部件海外维修复进口时的征税问题
问题编号:[104326]
问题标题:保修期内航空部件海外维修复进口时的征税问题
问题内容:今年初我企业将一航空部件送国外进行修理,在修理的保修期内发现有问题,现再次将该部件退回国外厂商进行保修。因部件还在保修期内且保修成立,国外厂商未向我企业收取任何维修费,即实际成交价格为零,其修理发票上的修理费为零。请问:在上述情况下,该部件保修完成后复进口时,是否需要向海关缴纳修理关税和增值税?海关对此类“修理物品”保修成立、修理费用为零时,海关申报价值如何填写,修理发票是否需要体现原出口时的申报价值?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 关于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应依据其维修合同、保修协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关于申报问题
(一)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5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报:“单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栏目填报单位货值”及“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栏目填报货值”;
(二)修理发票请体现商业实际情况,涉及保修情况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海关审查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