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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111950]

问题编号:[111950]

问题标题: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问题内容:我司认真学习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对于其中第三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不是特别理解。能否麻烦具体解释。 我司拟进口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生石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过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是否适用于以上的第三条,可以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经实质性加工后,产品为“生石灰”,再进入区外的话,区外企业可以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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