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7926]
问题标题:外资设备进口
问题内容:有几个问题,希望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1、《减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可否跨年度使用?
2、《减免税证明》申请时录的进口口岸是黄岛海关,实际进口时是流亭机场海关,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申请修改进口口岸?
3、如果《减免税证明》上的贸易方式是“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设备本身及包装都是非法检的,报关时是否还需要商检通关单?
4、三资企业进口的免税设备,贸易方式是否一定是“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我曾见到过有的外资企业贸易方式报一般贸易,征免性质报鼓励项目,不知这样报对不对)多谢了!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
1.在有效期内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如果商品税则号列发生变更,则须变更减免税证明上的商品税则号列,即需办理证明的变更手续方可顺利通关。
2.如果证明上列明指定进口口岸,则必须在该口岸通关。建议办理证明时指定直属海关即青岛海关便于通关。
3.报关时须提供的监管证件以文件规定为准。如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则必须提供通关单。
4.三资企业进口的免税设备的贸易方式须根据货物实际贸易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