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进口报关单遗失补发
问题编号:[106154]
问题标题:进口报关单遗失补发
问题内容:您好,我单位在07年11月有一笔进口,因人员变动,进口报关单还没核销即遗失,现外汇局要核销,请问如何办理补发进口报关单的手续?有进口合同、发票,报关税票,报关单号。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1、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2、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通过“核查系统”及“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联同“情况说明”一并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二联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由经办关员签字,并加盖“验讫章”。一联归档,一联退进出口单位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不需再补办报关单证明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