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设备进口
问题编号:[108446]
问题标题:设备进口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为斗门区一家外资企业。因客户提供两台设备与我司。税则号为84659500.请问此两台设备可否已加工贸易保税设备进口。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规定,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的车间或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每年加工产品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且该设备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具体手续请向你司的主管海关(斗门海关)咨询办理。